UJ34E直流电位差计产品介绍
UJ34E直流电位差计用途:本型电位差计可用于厂矿、企业、科研、计量、学校等单位作精密测量直流电动势之用,也可用来间接测量电流、电阻、温度、PH值、压力等电量、非电量。为广大用户理想的测量仪器
。
一、主要技术指标
1、准确度等级:0.01级
2、基本误差的允许极限:Elim=±(0.1+X)×10-4
式中:Elim-为误差的允许极限值
X-为读数盘示值
3、保证基本误差的允许极限的参考条件:
周围温度:20℃
相对湿度:50%
共模电压:0
4、允许变差极限
当本产品第三条给出的参考条件下,单一影响量变化时,变差应不超过以下的规定值。
注1:C为准确度等级,此处C=0.01%
注2:外电路电阻<10KΩ
5、测量上限和分度值
UJ34E测量上限2.111110V,分度值1μV;
6、内附检流计灵敏度分档可调, 当被测电动势为2V时,改变测量盘电压变化200μV时,检流计指偏转应不小于1mm。当被测电动势较低时,检流计的灵敏度为1mm/2μV。
7、内附检流计的阻尼时间:不大于5S
8、重量:6.5kg
9、外形尺寸:483×283×158mm
二、工作原理
本产品采用补偿法原理,应用代换盘结构的典型电位差计线路,在测量时将未知电压(Ex)与标准电压作消除电压偏差的比较平衡过程来测得未知电压值。
三、使用方法
1、仪器的内接电源和内附检流计的工作电源为安放在仪器底部的电池阻,若使用内接电源和内附检流计时,应将11节1号电池和1节6F22型9V迭层电池按正确极性装入电池盒。
2、若使用内附检流计时,首先对检流计表头进行机械调
零,接着将“功能选择”开关置于“50μV”档,若有内附工作电源时,将“电源选择”开关置“内”位置,此时“电源/欠压”指示灯亮,3-5分钟之后,调节面板上表有“—0—”记号的旋钮对内附检流计进行电气调零,再将“功能选择”开关打回到“250mV”档,内附检流计即可使用。
3、把“量程/未知选择”开关(UJ34E为“位置选择”开关)置于没有标注文字的打点位置,把欲测的电压接到“未知1”或“未知2”处。当然,在象用比较法检定热电偶的这种使用场合,可将两组欲测电压分别接至“未知1”和“未知2”处。当静电感应比较明显时“⊥”接线注应连接大地。
4、经以上操作后,只需将“量程/未知选择”开关旋到需要位置,即可对被测电压进行测量,测量时,平衡过程应先在内附检流计的灵敏度较低位置进行,再逐步提高灵敏度,以防止损坏检流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测量速度。平衡需在“50μV”档进行,当检流计表头指针指在“0”时,未知电压Ex就等于六个读数盘示值之和再乘以“量程/未知”开关所指示的倍率(UJ34E不用乘倍率)。
5、如果需要外接检流计时“功能选择”开关应置于“外接G”档, 外接检流计建议选用AC11型光电放大检流计, 用外接12V直流稳压电源时, 应将“电源选择”开关置于“外”位。
UJ34E/F型直流电位差计为更新换代的产品,保持了原UJ25、UJ34A型高阻直流电位差计具有内附检流计(UJ25无检流计)、结构轻巧、造型美观的优点,同时以高、超高稳定度的基准稳压管替代传统的标准电池,适应了当前的环保要求。而且极大的方便了使用。由于不用标准电池,就省去了原来电位差计在使用中需经常进行的工作电流标准化的操作步骤,不存在标准电池的实际温度与检定温度不一致造成的温度补偿问题,同样由于没有标准电池倾倒的可能,从而消除了可能造成测量误差的一个重要因素。
6、若需输出0-4.2V(0-2.1V)电动势时,可将“功能选择”开关置“输出”位置, “未知1”或“未知2”就有电动势输出,该电动势有至21KΩ的内阻,使用时需特别注意。
7、使用完毕后“功能选择”开关应处“电源关”位置。
四、使用注意事项
1、作精密测量时,通电预热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若对测量要求不太高时,开机预热1分钟即可。
2、在测量的平衡过程中,检流计的灵敏度必须由低到高进行,否则容易损坏检流计。
3、内附电池应按正确极性安装,内附电池在使用较长时间后,仪器面板上的“电源/欠压”指示灯会闪烁,提示电池电压太低,无法保证测量,必须及时更换电池,若较长时间(数月)不使用本产品时,应取出全部电池以防止因电池腐烂而损坏仪器。
4、外接电源应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其电压为12~18V要求稳压,能输出100mA电流即可。
5、当确认测量盘内部有问题,要拆卸时,需打开仪器,焊开线路,拧下固定支座的螺钉,方可拆下支座。
6、仪器具有校准测量准确度的电位器,其位置在仪器铭牌的后面,需拧下固定铭牌的螺丝才可看到。校准×1档的电位器靠近面板,另一个电位器用来校准×2档。特别注意的是,校准工作只有必需时,而且具有相应等级标准仪器和外部环境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五、附则
1、随产品一起供应的文件:
a、装箱单;
b、使用说明书;
c、产品合格证;
2、在用户遵守保管和使用规则下,从制造厂发货日起12个月内,如产品质量不良或不能正常工作时,本厂无偿地为用户修理。